来源:清河区聂家满族乡九年一贯制学校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2日
一、休学办理程序
1.由学生家长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申请,主管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同时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籍管理员按照主管教育局规定的办理时间,统一将纸质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到主管教育局进行审核盖章办理手续。
2.休学条件:
(1)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认真核实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由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4)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5)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6)小学休学办理条件及程序与初中完全相同。
二、复学办理程序
1.复学办理程序:由学生家长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申请,主管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同时以学校为单位,由学籍管理员按照主管教育局规定的办理时间,统一将纸质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到主管教育局进行审核盖章办理手续。
2.复学条件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小学休学办理条件及程序与初中完全相同。
三、初中学籍办理要求
1.区域内转学
(1)由家长持转出学校提供并加盖公章的《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转入学校审核盖章;
(2)家长持转入学校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的《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审核、盖章;
(3)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铁岭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和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转出学校及区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完成转学流程。
(4)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带原学校留存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到入学。
2.跨省、市、区(县)转入就学
取消纸质转出学校和转出主管教育局签字盖章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转入学校审核、加盖公章;
(2)家长持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盖章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到清河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审核、盖章;
(3)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盖章后,由转入学校将《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等材料在电子学籍系统中上传,转出学校及转出、转入学校主管教育局分别在学籍系统中核办,完成转学手续,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带原学校留存的个人学籍档案材料报到入学。
(4)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监护困难儿童的合法权益,凡事实上在清河区内居住的,由监护人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由委托监护人提供委托监护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委托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和委托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3.跨省、市、区(县)转出就学
取消纸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签字、盖章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家长向转出学校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后,向家长提供《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并协助家长准确填好表中的各项信息,同时学籍管理员将转出的学生做好登记,留存材料;
(2)待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入申请,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主管教育局将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3)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转入年级应与转出时所在年级一致。
4.小学学籍办理要求
小学区域内城乡学校、乡镇学校之间转学的办理条件与初中完全相同,城区学校之间转学可按就近入学、学生自愿、双方学校同意的原则办理。
(1)由家长或其他法定(委托)监护人持《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入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2)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3)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6)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四、学籍信息核查
1.建立学籍信息核查工作机制,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核查一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在每名学生的学籍信息中,“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政治面貌”、“现住址”、“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上下学交通距离”、“上下学交通方式”等字段可能发生变化,家长要将学生上述信息的变动情况及佐证材料及时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及时通知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进行信息更新。
2.学籍业务办理发起时间
(1)为了做好毕业结业和升级处理工作,我区每年从7月1日零时至8月30日24时,学籍系统暂停发起转学业务;7月1日零时之前发起的转学业务可继续办理。
(2)我校初中九年级毕业生在7 月1日前办理完第二代身份证,以便初中毕业结业学籍信息核查和高中注册学籍。
(3)7月1日零时至7月30日24时,我校处理毕业年级学生的在办转学业务和问题学籍(核对电子学籍系统内学生的姓名、个人标识码、身份证号等关键数据是否准确),在毕业结业操作之前办理完毕,否则转学业务将被清理,学籍信息错误会影响学生升入下一学段的学籍建立。
(4)7月30日前我校在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
(5)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学籍升级时间为8月10日24时,由教育部在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
(6)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7)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转入相关学校,解除刑事处罚的,学籍转回原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