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为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幼儿在园的饮食安全,结合本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幼儿园食堂必须建立领导及与饮食相关人员轮流陪同幼儿就餐制度。
2、幼儿园食堂每餐必须指定一名以上领导或教师进行陪餐,确保当餐所提供的每一种饭菜都有领导或教师陪餐,并能听取一定比例就餐幼儿的意见,陪餐人员需上缴陪餐费,陪餐登记表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3、陪餐人员应按照安排,随同幼儿一起就餐,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就餐秩序等进行监督,并做好陪餐记录。
4、陪餐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衣帽,工作人员留长发、戴首饰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要立即指出,并责令其整改纠正。
5、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立即向园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
6、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录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园长报告,由幼儿园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8、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9、幼儿园园长每二周至少陪餐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向全园教职工通报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