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幼儿园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幼儿身体健康,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园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幼儿园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副书记在园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党办主任(食堂管理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原材料验收等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园务主任负责食堂设施设备、食堂卫生及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幼儿园保安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储藏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幼儿用餐安全。
第五条:幼儿园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六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园级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幼儿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未按照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食品卫生部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食堂分管负责人或园长,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幼儿园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