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卫生院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做好门诊登记工作,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疗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人员《传染病报告卡》网报时,须对收到的纸质传染病报告卡的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按规定时限进行网报。

  3、甲类传染病霍乱、鼠疫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4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对本辖区报告的传染病信息施行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传染病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负责报告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数字证书专人专用

  5、发现本年度有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6、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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