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秩序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医院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铁岭市清河区医院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1.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国家财产。

  2.医务人员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关系,医务人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负责精神,同情和关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患者要严格按照医嘱进行检查、治疗,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满足时寻衅滋事。

  3.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拒付医疗费用。

  4.任何个人未经院方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

  5.不准以任何借口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6.不准干涉、阻挡对尸体的常规处置;严重传染病死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禁止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任何场所;禁止在医院内为死者举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超过医院规定存放时限的尸体,医院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家属(或单位)承担。

  7.严禁以“医疗事故”为借口在医院无理取闹。

  8.对寻衅滋事、打砸医院、殴打和污辱医务人员的人,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维护各医院的医疗工作秩序,保障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利于病员的治疗和休养,特通告如下:

  1.凡到医院诊治的病人及陪随人员,要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好医院秩序。

  2.病人及陪随人员对医院的医疗工作有意见时,可向院方或该院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经处理后,病人及其家属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按正常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述或起诉。

  3.任何人不得冲击医院;不得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损坏医院财物;不得妨碍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影响病员的治疗与休息。如有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予以严肃处理。

  铁岭市清河区医院

  2024年1月1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