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群众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1、问:近一阵以来,全省都开展了农村人居环境净化整治工作,请问在您的工作中,您对农村环境问题有什么看法?

  答:确实,农村的人居环境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问题比城市更复杂。因为农村的土地面积大,人口分散,生活习惯也不同,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也会有所不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补齐农村发展短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础工作,是起点性工作,而且是持续性的工作。农村人居环境要改善,非常重要的是要打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这场战役。

  问:那么我们农村垃圾处理上采取了哪些措施呢?

  近几年来,我们通过不断推广农村垃圾“五指分类法”从源头上做好减量工作,住建系统建立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处理的模式,把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建立起来,有效破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难题。

  下一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有什么计划安排吗?

  答:下步工作,我们要从建立村规民约、农村卫生保洁等长效管理机制做起,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常态化管理的进程。各相关责任部门与乡(镇)街配合落实好保洁员工作制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要根据省农村人居环境净化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机制建设进行检查,重点抽查垃圾点堆放管理情况,保洁员配备及履职尽责情况、专项整治资金使用情况等。同时,省方案中明确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引导群众自己动手,做好房前屋后净化绿化,保持院落干净整洁;要鼓励群众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推动形成民建、民管、民享的长效机制。

  2、问:土地流转,必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吗?

  答: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的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3、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出现哪些情形的,承包合同终止?

  答: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

  (一)承包方消亡的;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问:动物防疫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2021版)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问:现在农民种地都有那些政策?

  答:目前农民种地有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今年为了鼓励大豆(油料作物种植)我们又向上争取了大豆示范区项目和轮作补贴,对水稻种植我们又向上申请了水稻示范区项目。目前以上这些补贴和项目都已经申报成功,具体补贴标准正在等待上级部门最终确认。

  6、什么是黑土地保护性耕作?

  答: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是一种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

  7、护性耕作有哪些政策补贴?

  (1)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行差异化作业补助

  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档为秸秆少量覆盖还田,收获后地表留有根茬,秸秆覆盖率在30%以内,补助标准为38元/亩;第二档为秸秆部分覆盖还田,秸秆覆盖率在30%—60%之间,补助标准为58元/亩;第三档为秸秆大量覆盖还田,秸秆覆盖率在60%及以上,补助标准为90元/亩。

  (2)支持高标准应用基地建设

  原则上县、乡、村三级基地单个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亩、200亩、50亩,必须全部为自有或流转土地。原则上基地内前茬和当茬种植作物应为玉米,基地在秸秆上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原则上应以秸秆大量覆盖还田(覆盖率应达到60%以上)为主。高标准应用基地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上限为200元/亩,每个县、乡、村级应用基地资金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4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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