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清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清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问题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问题二: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户?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问题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问题四: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找哪个部门?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问题五: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哪级组织管理?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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