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政策简明问答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局分局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问:就排污许可制度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答:排污许可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2016 年以来国家全面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工作,国务院印发实施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18年1月开始施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法律、政策、规范和平台建设,排污许可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
问:哪些排污单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是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明确规定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业范围和管理类别。依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不同,排污许可管理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类别。其中,纳入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按时开展排污登记。
问:排污许可证是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要载体,那怎么理解“排污许可证”。
答:排污许可制要实现“一证式”管理,这一证就是指“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环境安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并明确其排污行为依法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问:企事业单位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做哪些准备?
答:一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前对照许可条件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一些前期准备工作,了解相关要求;二是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辅导; 三是熟悉国家信息平台注册、申请流程和企业端的有关操作; 四是收集整理排污许可申请相关材料,包括环评文件、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和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等。
问:排污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及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范文件的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注册、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各排污单位关注通知公告即可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问: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核发排污许可证,哪些情形不予以发放呢?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核发需满足的相关条件,其中重要的两项,一是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予核发的情形有:一是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二是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问:“无证排污”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一是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说明一下:首次发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证有效期为五年); 三是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9年版名录》规定,对于按规定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若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只进行了排污登记的,也属于无证排污。
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单位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