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一、认定标准
(一)车间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吸纳不少于5名脱贫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2个月内累计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给付脱贫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帮扶标准,下同)。
(二)居家式。与不少于5名脱贫劳动力签订劳务(收购)协议,帮助其通过居家分散劳动增收,12个月内给付脱贫劳动力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帮扶标准。
(三)互助式。吸纳不少于5名脱贫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年季节性临时聘用脱贫劳动力15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帮扶标准。
二、优惠政策
(一)创业帮扶政策。新建就业创业帮扶载体的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补贴,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等政策。
(二)吸纳就业帮扶政策。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创业帮扶载体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按照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增收致富的若干意见》(辽人社发〔2023〕2号)有关规定,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奖补政策。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就业创业帮扶基地的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三、就业创业帮扶载体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创业帮扶载体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向辖区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铁岭市就业创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附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无营业执照种养大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协议)和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经营证明材料;村委会(居委会)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来料加工的,另需提供签订的订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