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4日
铁岭市清河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铁清环委办发〔2020〕4号
铁岭市清河区集中整治“水淹地”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有力打击耕种“水淹地”违法行为,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水淹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法律依据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
2、《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使用化肥、农药;
4、《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基本原则
一是该专项行动由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集中指挥调度,清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农业农村、环保、公安、相关乡镇等联合行动,共同组织实施。
二是坚持对违法耕种行为进行处罚和对拒不接受处罚及无人认领地块农作物予以机械清除同步实施,坚持“大户”和“散户”打击同步实施。
三是该专项行动坚持宣传教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鼓励自行清除,挽回不良影响。
三、实施步骤
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是摸底统计阶段(2020年2月18日-3月31日),以乡镇和清河水库公司为主体,农业农村局配合,以村、组为单位,摸清耕种“水淹地”底数,重点排除争议地块,实现台帐式管理。
二是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1日-4月30日),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重点告诫群众不要采购农资进行备耕。
三是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5月1日-6月30日)相关乡镇会同当地派出所,严防严控,严厉打击“第一镐”。区纪委监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和相关乡镇联合办公,对违法耕种行为进行查办和处罚,同时组织机械清除。
四是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1日-7月31日),组织开展复查核查,对遗漏地块进行处置。巩固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为明年开展禁耕“水淹地”工作奠定基础。
四、职责分工
清河水库公司:组织涉及“水淹地”土地确权,设置界桩,明确标志;会同相关乡镇、农业农村局开展排查,摸清“水淹地”底数;保障防控、清除等相关资金;组织开展宣传,在重点地段设置宣传标识;配合区环保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提供耕种地块及面积等相关依据;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请民事诉讼;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区纪委监委:会同乡镇党委和纪检组,严查违法发包、利益输送等问题;查处在专项行动期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等行为。
区法院:依法受理区环保局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指导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宣传工作;负责舆情掌控工作;对正面典型进行宣传,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区公安分局:安排乡镇所在派出所参与防控工作;结合扫黑除恶,依法对抢种大户进行案件侦办;负责对集中清除工作提供安保措施。
区环保局:负责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安排部署领导小组相关决定;负责向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移交相关问题线索;负责对耕种“水淹地”行为立案查处;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乡镇、清河水库公司开展排查,摸清“水淹地”底数。
区信访局:负责信访案件处理和维稳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集中清除工作医疗救护保障。
相关乡镇:组织属地所涉及村屯,负责对“水淹地”底数进行摸排;负责组织开展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清除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局、区环保局、清河水库公司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二是把握舆论导向。区环保局要组织下发通告,相关乡镇和清河水库公司要以宣传牌匾、条幅、村屯广播等形式,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查出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同时,要密切关注舆论导向,防止不良炒作。
三是强化执纪问责。区纪委监委全面受理集体和个人违法发包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对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相关违纪行为,加大查处一批有代表性的案件。
附件: 1、《铁岭市清河区集中整治“水淹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水淹地排查一览表》
铁岭市清河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
铁岭市清河区集中整治“水淹地”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 天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薛 文 清河水库公司董事长
刘广宁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张 驰 区政府副区长
刘宏超 区纪委监委副书记
成 员:何文阁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利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吴庆军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孙庆山 区环保局局长
梁 勇 区法院副院长
王 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姜凤海 清河水库公司水政监察部副部长
林继辉 区信访局局长
许 东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张 寨 张相镇镇长
李 锐 杨木林子镇镇长
马 勋 聂家满族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孙庆山担任。同时下设清除行动组、安保医疗组、信访宣传组。
清除行动组
组 长:张 驰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孙庆山 区环保局局长
姜凤海 清河水库公司水政监察部副部长
张 寨 张相镇镇长
李 锐 杨木林子镇镇长
马 勋 聂家满族乡乡长
安保医疗组
组 长:刘广宁 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吴庆军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 力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宏伟 区公安分局内保大队大队长
陈 伟 张相镇派出所所长
赵柏峰 杨木林子镇派出所所长
石占华 聂家满族乡派出所所长
信访宣传组
组 长:何文阁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许 东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林继辉 区信访局局长
李兆国 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 寨 张相镇镇长
李 锐 杨木林子镇镇长
马 勋 聂家满族乡乡长
附件2:
****水淹地排查一览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村 别 |
小 组 |
小 地 名 |
人 员 姓 名 |
面积(亩) |
备 注 |
填表说明:1、该表含以新生人口等形式发放的“水淹地”,备注说明。
2、乡镇负责核实,以村、组为单位进行汇总上报。
3、同时在表下注明,**村水淹地共涉及**个村民小组,共计**户,面积**亩。其中村民小组一组**户,面积**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