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木林子镇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杨木林子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杨木林子镇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行政村的财务管理制度,现印发此通知,请各村严格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附:杨木林子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杨木林子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0日

  杨木林子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完善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三资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此意见。适用于清河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含村、组)。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经管站)监督管理,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     取得的收入;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六)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七)各项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八)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九)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

  (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村有、镇管,区审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镇经管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实行报账制管理。

  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债务债权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四条  财务工作流程。

  (一)、严格执行村财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代理办要统一开立银行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对村级各项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

  (二)、票据管理及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票据必须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1、票据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经手人与审批人原则上不能为同一人。村主任或者村书记应避免自己经手自己审批的现象发生。

  2、对于务工补工必须本人签字,对于购买办公用品,小额支出的自制凭单时一定要写清品名、数量、单价。

  3、经手人签字后票据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并经村委会主任审批,村支部书记监批(书记、主任兼任的可另设他人监批),最后报镇经管站站长把关加盖准予核销章后方能入账。未执行上述监督程序的经济业务,镇财务代理办不得入账。严格执行账权、款权、审批权三权分立制度,互相监督,明确谁审批谁负责,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4、村级的各项支出必须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实行“双批双审”制度,即经济往来发生时,先由村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分别审批,然后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经营管理站分别审核,最后入帐。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农经部门的票据,严格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

  5、对于各村大项大额支出,即农村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岗位人员聘用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要按照民主管理要求,严格依照程序进行,落实“四议两审一公开”制度。

  6、原始票据填写必须完整,不能用连号、同号、假发票入账,该附明细清单的必须附,办公用品必须有附件。

  7、各村每月1-10日到经管站审批,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日期。

  8、审批和报销必须两人以上到场。

  9、每笔支出必须与当月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公开、公示明细一致,不相符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  实行民主理财

  (一)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1、各村设立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专用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中推选1人掌管。

  2、制定民主理财制度。要坚持先审核后入账,对不合理票据不予审核入账。

  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报财务监督情况,做到财务公开。

  (二)下列重大事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批准。

  1、财务收支预决算;

  2、“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

  3、大额借债;

  4、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

  5、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6、大额对外投资项目;

  7、计划外较大财务开资项目;

  8、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

  9、村组干部报酬;

  10、每笔支出超过1000元的;

  11、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  村级财务公开。

  (一)、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与支出、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资产负债等,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二)、公开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代表同意,将收支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对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三)、公开形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设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为主要公开形式,同时通过开会、明白纸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四)、公开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经管员签字后公开,并报镇纪检和经管站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公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各村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村设账,分村核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及时上缴“代理办”专户(最迟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凡隐瞒收入不报的,一经发现,“代理办”即可停止对该村的代理服务,待收入全部补缴入帐经批准方可恢复代理资金服务事项。

  第八条  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不准收支互抵不入账、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权、钱分管制度。

  1、村经管员负责现金收支业务,由村主管财经的领导随时监管,其他村干部不得管理现金。如需他人结算的现金业务,必须当天交给村经管员,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任何人不得占用或借用集体资金,已借出的按照谁借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借出人承担责任。

  3、村经管员有坐收坐支和私自出借公款的,一经查实,取消经管员资格,并依据相关法规论处。

  4、村集体资产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5、对原有的各种外单位欠款,订好回收计划,到期不还的可采取法律途径收回。

  6、公务借款,在公务结束后七天内结算完毕。

  第十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各村支取备用金时,填写《单位支取现金单》,完善相关手续后报代理办公室支取现金。各村需大额支出时,要提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乡镇代理办主任和主管会计参加),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由村民代表签字,由乡(镇)街代理办主任和主管会计签字后报请乡(镇)街主管财经领导同意后批准,方可提取使用资金。所领取的大额现金支出情况要和会议记录内容相符,并报代理办备案。村备用金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一条  对村内各小组的财务账目,必须实行代理制。

  村经管员对每个村民小组集体账户必须设立单独记账账页,为每个村民小组设立单独记账账户。村民小组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上缴代理办,不准私自占用、私分或借出,由村统一管理上缴代理办。组长不能兼组现金员,组内现金由经管员及时缴存镇代理办专户,由经管员负责支取,支出时不打破组与组的界限。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本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各村民小组的资产资源管理,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村集体要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变动调整情况客观、全面、及时上报代理办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名称、所在地址、来源、目前现状、用途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产权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登记,登记后要及时在村里张榜公示,待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代理办。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发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镇代理办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七天以上。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进行。镇接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对相关资产、资源进行评估作价后再做相应处理,属批准出售、转让和租赁的使用的,必须签订合同,限期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对造成损失的,由租赁单位或个人照价赔偿。镇代理办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将有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村两级及时公开。同时镇纪检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代理办服务实施全程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加强村内现有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核销、报废、丢失、被盗、清理等固定资产,要召开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及时进行产权注销登记等工作。

  第十七条  凡属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库存产品物资,要有专人加强负责管理,将财产的名称、价值、使用年限及存放地点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质明细账,实行账卡管理,达到账务相符。

  第十八条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占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和库存产品物资,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并将盘点结果张榜公示,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做到帐、款、物相符。

  第二十条  严格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对应收债权进行全力清收,对呆死账的处理,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再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做出最后处理,然后报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禁借款作非生产性开资,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谁负责。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离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书记、主任)离职时,要接受审计机构对其在职期间本人和该组织的经济活动、经营状况等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资源、资本的管理使用, 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它事项。坚决遏止农村财务坐收坐支现象,凡有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调职监督。村级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认真办理手续,签字盖章,镇代理办应在场验证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定期审计。镇经管站要配合区农经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各镇村级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原则上开展定期审计,一般一年开展一次审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违规村及村组干部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移交纪检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二)各镇所属各村要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会计档案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同时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三)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由各镇经管站保管三年。经换届,审计部门审计后返还各村保管,并做好移交工作。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镇经管站与各村委会共同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经镇主管领导和村负责人批准后,由镇经管站、村委会派人监督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清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起施行。

  调整说明。

  一是将原各村有小组的账目纳入到此管理范围。规范了小组的账目,由原来村管理变为代理办管理;

  二是明确了审计的期限,定期审计。各村、组的账目,由镇经管站配合区级农经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一年一次审计工作;

  三是细化了账目的条款;大额支出的具体金额,议事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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