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铁岭市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网(www.tlqh.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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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铁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铁政市人民政府84号令)、《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房屋征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铁政发〔2015〕10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1号)等文件要求,在铁岭市清河区2016棚改方案和2017年棚改补充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是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汪哆罗束村明渠以东、富民街以西、原红旗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以北、供水明渠以南约140户(剩余未签安置协议户)。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工作职责
(一)征收主体: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铁岭市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局、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铁岭市清河区财政局、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国网铁岭市清河区供电公司、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水有限公司。
(三)监督部门:铁岭市清河区纪委监委、铁岭市清河区审计局
(四)工作职责:
1、铁岭市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次棚户区改造相关文件)。
2、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分局负责对建筑的所有人户籍进行确认。
3、铁岭市清河区财政局负责棚改及安置楼源购置资金审核、监管及拨付工作。
4、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清河区棚改项目第三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签订《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屋购置框架协议》;负责提供清河区域内五证俱全符合安置条件的楼源及价格审定(房产部门);负责地面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工作(征收部门)。
5、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负责划定征收红线范围;负责确认清河区域内五证俱全符合安置条件的楼源;负责本征收地块土地测量和土地补偿价格认定;负责指导乡镇街土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不动产部门负责确认唯一住房;负责征收地块偷土、偷沙子行为。
6、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负责对此次棚改中的五保户、低保户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
7、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负责对棚改过程中的公证行为进行公证。
8、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唯一住房确认。
9、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负责唯一住房及房屋所有人认定;负责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核定;负责协商并联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负责补偿款请款发放工作;负责征收后的土地管理。
10、国网铁岭市清河区供电公司负责征收区域内用电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断电、拆除、收缴及动迁过程中涉电安全工作。
11、辽宁省华顺热力集团铁岭清河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征收区域内断水及设施拆除和收缴工作,防止跑冒滴漏行为。
12、铁岭市清河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参与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
13、铁岭市清河区审计局负责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自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发布《第三轮棚改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50日内(不含休息日)为征收签约期限。
四、补偿安置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属物、附着物、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补偿;
(五)其他按政策应当给予的补助、奖励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本地块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化安置为异地回迁安置,即:由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部门)和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不动产部门)提供五证俱全且符合入住条件的安置房源,供棚改居民自主选择。
企事业单位、生产加工单位在房屋征收项目具备的条件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第二十四条第八款)
(一)货币补偿
1、村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24元/㎡(个人20元/㎡,村级4元/㎡),村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个人4万元/亩,村级5000元/亩)。
2、各类有证的住宅和营业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出据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营业房屋指有工商营业执照并有实际经营行为的有证房屋,各类有证的办公、生产、仓储性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各类无房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仓房(偏厦)等其它附属物,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报告出据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4、农作物、树木和牲畜、成规模养殖家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评估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5、涉及的大型机械设备、物资等拆装、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安置补偿由自然资源分局、红旗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组织负责土地测量认定、价格核定,请款并发放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即:货币化安置方式)
1、征收有照平房,安置核算标准
(1)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含确认面积)按1:1.1还面积,不找差价。(以被安置人实际《购房合同》为准核算)
(2)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含确认面积)按1:1.2还面积,不找差价。(以被安置人实际《购房合同》为准核算)
(3)原面积加上浮面积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45平方米的房屋,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50%支付不足45平方米部分的增加面积款。经有关部门认定无力缴纳该增加面积款的可办理有限产权。
2、征收唯一无照平房
在签约期内的唯一无照住房,补偿标准按1:0.75核算;不在签约期内的唯一住房补偿标准按1:0.72标准核算。(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第三十条)
唯一住房的确认,由被征收人本人提出申请,开具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户口在该区域并是该区域常住人口、家庭)、产权登记部门出具无房证明,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河区农业农村局、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核准,由属地街道、社区(村委会)将唯一住房认证书复印件在征收区域内公示7日,棚改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无异议后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3、征收有照楼房或其他用房,安置标准核算
(1)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含确认面积)按1:1还面积,不找差价。
(2)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含确认面积)按1:1.1还面积,不找差价。(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合同》为准,据实核算)
六、货币化安置房源和被征收人选楼顺序
依据《铁岭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管理办法》(铁市保居发[2015]1号)规定,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部门)、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不动产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报区政府研究决定,确定五证齐全符合入住要求的楼源,最终确定棚改安置楼源。被征收人选楼顺序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被征收人最终与房源企业签订的购房协议为准,具体价格按现市场销售价格优惠下浮10%结算。由清河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同房源企业结算。
七、补偿安置程序及核算
(一)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征收实施单位按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还建筑面积、奖励面积、折算成金额加上奖励补助之和进行结算。安置核算结果记入结算资金证明(以下简称“结算单”),被征收人持相应的购房“结算单”,“结算单”标明补偿总价及结算方式。即:被征收人购房安置款额=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面积×若在棚户区改造地块新建同类安置房的评估单价+奖励补助。其他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价格以评估价为准,核算补偿金额可计入“结算单”内,也可现金结算。
(二)被征收人在政府指定符合条件的楼源中选定房屋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化安置)》和“结算单”即《房屋补偿价款确认单》,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结算单”支付房款,房款支付总额应不得低于“结算单”总额的80%。购房金额超出“结算单”补偿总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收人将按购买商品房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契税及其它费用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到征收部门办理认证手续。通过认证后,由清河区财政部门将 “结算单”中余款返还被征收人。实行每户一卡,补偿资金直接入卡。
(四)由征收部门出具被征收人“结算单”,财政部门依据“结算单”“购房合同”统一与开发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后2个月内,持“结算单”在政府提供的小区内自主选房。超过2个月未选择楼源的,“结算单”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采取在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六)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方式及核算方法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剩余补偿款支付程序。
(1)被征收人按规定购楼款达到“结算单”补偿总额80%以上的(含80%),剩余部分金额全额支付。
(2)低于80%差额部分,不再享受产权置换方式的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按照原产权房屋评估单价,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核算并支付。
(3)在棚改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处产权房屋的,均以合并面积进行统一计算。
(4)交房与验收被安置人向征收部门申请腾退交付验收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并签字领取《房屋交付验收合格通知单》,征收部门并上报财政部门。
(5)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八、其它补偿
(一)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助: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第二十五条)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第二十五条)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货币安置不含此项)(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第二十五条)
4、产权置换房屋室内装修补助,安置房为毛坯房,按照结算单核算安置房屋面积50元/㎡给予装修补助。(货币补偿不含此项)
(二)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房屋,按照被征收经营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依据铁岭市政府84号令第二十六条)
(三)奖励政策
签约奖励,在征收地块内有一处或多处以上(以产权证为单位)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签约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即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产权确认面积,奖励10%的安置面积。
2、房屋成新奖。被征收产权房屋评估单价除以原地拟建安置楼房平均单价结果,作为房屋成新奖奖励核算积数。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核算,设置为6个档次。计算值为0.7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10%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6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9%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6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8%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5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7%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6%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4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5%的安置面积。
3、分组完成奖。由村委会和街道负责组织,征收地块以10户左右为一组,征收区域内所有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奖励以该组单户产权房确认面积200元/㎡进行核算。
4、对被征收人产权面积上浮后仍不足45㎡的,被征收户在签约期内搬迁的,50%差价款作为奖励,上浮面积后的部分享受免除找差价奖励。
5、对本征收区域内签约搬迁的五保户、低保户(产权证、低保证、身份证、社区证明四证一致),除享受本方案政策以外,政府将给予2000元/户低保救济补助。
九、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发77号令)规定,本地块被征收人已选定评估机构(辽宁惠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并签订评估协议(前期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完成期限以实际征收进度为准”)。原评估部门已做出部分评估报告的被征收人有权复核评估,本征收地块被征收户未评估的可按顺序申请评估。清河区财政部门作为评估业务监管机构,负责对评估业务实施全程监管。
十、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应交费用,按照所选择楼盘入户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被征收人取得“结算单”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转让、倒卖“结算单”;不得将“结算单”内购房资金全额兑换现金,用于购房的款额不得少于“结算单”标明的补偿总额的80%。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结算单”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不予结算。
(五)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结算单”或伪造、篡改“结算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产权有争议的须经法院确认;产权人已故的继承人需要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由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不动产部门)依法出具登记证明材料,征收手续登记为现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已故且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必须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出具相关证明和依据,同时到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未明确安置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以所有继承人共有产权实施安置。买卖未过户的,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其它事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
(七)签约拒搬的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偿。
(八)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依法处置。
(九)棚户区改造项目组织机构,由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兼任,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十)签约期限为50日,自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日期50日内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报请区政府,区政府依照国务院590号令和征收补偿方案,依据评估价格作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本方案由铁岭市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报请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铁岭市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反馈结果说明
铁岭市清河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各界意见,无反馈意见。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