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富民街北延伸(昌盛路-明渠)道路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铁岭市清河区富民街北延伸(昌盛路-明渠)道路工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登陆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网(www.tlqh.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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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meeting

  为加快推进我区富民街北延伸民生工程建设,改善居民居住出行条件,铁岭市清河区政府决定对该地块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参考《清河区棚改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铁岭市清河区富民街向北延伸至明渠桥道路工程,新建道路全长636.6米、路宽20米,该工程共计被征收户6户。

  二、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征收主体。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河区财政局。

  (四)监督部门。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

  (五)工作职责: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涉及本次征地项目相关文件)。

  2、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划定征收红线范围出具涉及本次征地项目相关文件;负责共同起草《昌盛路-明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本地块依法征收业务指导。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共同起草《昌盛路-明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唯一住房认证并配合实施单位工作。

  4、红旗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和地面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工作;负责土地测量、房屋及附属物核定;负责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负责补偿款请款发放工作;负责征收后的土地管理,并依法组织实施。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昌盛路-明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实施单位做好政策解答和被征收户思想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块资金审核、监管拨付工作。

  7、区审计局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自区人民政府发布《昌盛路-明渠征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征收签约期限,签约地点红旗街道汪哆罗束村委会。

  四、补偿安置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补偿;

  (二)因征地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地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其他按政策应当给予的补助、奖励和补偿;

  (五)因征地造成房屋、附属物、附着物、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本地块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产权调换),货币化安置为异地回迁安置。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部门)和区自然资源分局(不动产部门)提供清河区域内五证俱全且符合入住条件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户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1、村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24元/㎡(个人20元/㎡,村级4元/㎡),村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个人4万元/亩,村级0.5万元/亩)。

  2、各类有证照的住宅和营业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出据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3、各类无房照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仓房(偏厦)农作物、树木等其它附属物,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报告出据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4、涉及的大型机械设备、物资等拆装、搬迁费用,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

  1、征收有照平房,安置核算标准。

  (1)安置多层楼房,原面积(含确认面积)按1:1.1还面积,不找差价。(以被安置人实际《购房合同》为准核算)

  (2)安置高层楼房,原面积(含确认面积)按1:1.2还面积,不找差价。(以被安置人实际《购房合同》为准核算)

  2、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和被征收人选楼顺序。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分局(不动产部门)确定五证齐全符合入住要求的楼源,最终确定安置楼源。被征收人选楼顺序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被征收人最终与房源企业签订的购房协议为准,具体价格按现市场销售价格优惠下浮10%结算。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同房源企业结算。

  (三)补偿安置程序及核算

  1、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征地实施单位按原地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应还建筑面积、奖励面积折算成金额加上奖励补助之和进行结算。安置核算结果记入结算资金证明(以下简称“结算单”),被征收人持相应的购房“结算单”,“结算单”标明补偿总价及结算方式。即:被征收人购房安置款额=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面积×若在该区域新建同类安置房的评估单价+奖励补助。其它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价格以评估价为准,核算补偿金额可计入“结算单”内,也可现金结算。

  2、被征收人在政府指定符合条件的楼源中选定房屋后,凭《征地补偿协议(货币化安置)》和“结算单”即《房屋补偿价款确认单》,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结算单”支付房款,房款支付总额应不得低于“结算单”总额的80%。购房金额超出“结算单”补偿总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被征收人将按购买商品房相关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契税及其它费用后,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到征地实施部门办理认证手续。通过认证后,由区财政部门将 “结算单”中余款返还被征收人。实行每户一卡,补偿资金直接入卡。

  4、由征地实施部门出具被征收人“结算单”,财政部门依据“结算单”购房合同,统一与开发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5、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后1个月内,持“结算单”在政府提供的小区内自主选房。超过1个月未选择楼源的,“结算单”自动失效,被征收人由征地实施单位采取在指定地点予以安置。

  6、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方式及核算方法。

  (1)被征收人按规定购楼款达到“结算单”补偿总额80%以上的(含80%),剩余部分金额全额支付。

  (2)低于80%差额部分,不再享受产权置换方式的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按照原产权房屋评估单价,实行货币补偿方式核算并支付。

  (3)在征地范围内存在一户多处产权房屋的,均以合并面积进行统一计算。

  (四)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助。

  1、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2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偿10元。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货币补偿不含此项)

  4、产权置换房屋室内装修补助,安置房为毛坯房,按照结算单核算安置房屋面积50元/㎡给予装修补助。(货币补偿不含此项)

  (五)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照从事商业经营(征收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依法纳税)房屋,按照被征收经营房屋评估价格的8%计算补偿,一次性支付半年。

  六、奖励政策

  在征收地块内有一处或多处以上(以产权证为单位住宅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出据的评估报告15个工作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签约奖励。选择产权调换(即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产权确认面积,奖励10%的安置面积。

  (二)、房屋成新奖。被征收产权房屋评估单价除以原地拟建安置楼房平均单价结果,作为房屋成新奖奖励核算积数。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核算,设置为6个档次。计算值为0.7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10%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6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9%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6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8%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5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7%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6%的安置面积;计算值为0.45以上,按原产权确认面积,奖励5%的安置面积。

  (三)、分组完成奖。由村委会和街道负责组织,征收地块以3户左右为一组,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奖励以该组单户产权房确认面积200元/㎡进行核算。

  (四)、对被征收人产权面积上浮后仍不足45㎡的,被征收户在签约期内搬迁的,50%差价款作为奖励,上浮面积后的部分享受免除找差价奖励。

  (五)、对本征收区域内签约搬迁的五保户、低保户(产权证、低保证、身份证、社区证明四证一致),除享受本方案政策以外,政府将给予2000元/户低保救济补助。

  七、评估机构的确定

  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补偿标准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征收实施单位推荐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选择,由征地实施单位,在红旗街道汪哆罗束村民委员会,组织3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征收区域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代表等参加,由公证处全程公证,以抽签方式随机确定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八、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的应交费用,按照所选择楼盘入户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三)补偿款使用。被征收人取得“结算单”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转让、倒卖“结算单”;不得将“结算单”内购房资金全额兑换现金,用于购房的款额不得少于“结算单”标明的补偿总额的80%。实行多退少补原则,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补偿款结算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结算单”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不予结算。

  (五)法律责任。

  1、被征收人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补偿款、“结算单”或伪造、篡改“结算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产权涉及继承和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办理。

  2、买卖未过户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其它事宜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3、签约拒搬的临时安置费不予补偿。

  (六)告知义务。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被征收人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安置面积的依法处置。

  (七)签约期限和要求。自政府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报告未达成协议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依法申请清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