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财政局现将《清河区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审批流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6月13日-2025年7月12日登陆清河区人民政府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清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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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12003
一、清河区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审批流程
1.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请款报告,其中:区政府组成部门报送至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转至用款单位分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其他预算单位由分管区级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区政府办。区政府办按照请款报告额度报送至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其中:请款报告额度1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区长审批,请款报告额度10万元及以上的先由常务副区长审阅后再由区长审批)。
2.区政府办将审批后的请款报告汇总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由预算单位主要领导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请款理由,经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需要安排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并形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纪要中逐条明确每一笔用款单位请款的处置意见)。
4.区政府办将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用款单位的请款报告转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财政内部文件流转规定将请款报告传阅后登记汇总。
5.区财政局根据国库资金调度情况统筹办理财政临时性暂借款事宜,年末依据财力情况对财政临时性暂借款进行列支调整。
二、清河区重大应急支出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审批流程
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等临时突发性支出需求时,由预算单位提出请款报告,其中:区政府组成部门报送至区政府办,由区政府办转至用款单位分管副区长审核;区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其他预算单位由分管区级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区政府办。经常务副区长和区长会签后,区政府办将请款报告转至区财政局办理临时暂借款相关事宜,事后由区政府办及时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暂行办法执行中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清河区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审批流程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共分以下三部分:
一、清河区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审批流程
二、清河区重大应急支出财政临时性暂借款审批流程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暂行办法执行中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