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中央真达资金和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直达资金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资金和项目效益,按照《中央财政特殊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实行直达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审核备案情况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直达资金和项目包括中央特殊转移支付、抗疫特别国债、部分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部分区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部分直接惠及企业和保障民生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纳入监控范围的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第三条 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严格遵守国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科
学落实项目,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同时,按照预算
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信息,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各类政策资金统筹衔接,聚焦“六稳”“六保”,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统筹用好各类资金,精准实施、精准落实。围绕重点领城、困难群体、急需项目,创新资金支持方式方法,吸引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发挥资金“四两拨千厅”的作用。
快速直达、惠企利民。建立特殊转移支付监管机制,根据直达资金范围,实行资金单独标识,细化资金直达流程,动态跟踪直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直接发放到最急需人群和受益主体,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
绩效管理、强化监督。建立日常监督、重点监控和绩效评价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实时监控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跟踪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选择资金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条 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工作。区政府是资金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核、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并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特殊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特殊转移支付作为一次性财力补助,不计入对地方转移支付补助基数。
第六条 特殊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县区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弥补因疫情等影响造成的“三保”支出缺口。
第七条 要强化公共财政属性,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做到应保尽保,确保“三保”不出问题,兜牢“三保”底线。
保基本民生的支出,要明确到具体人、落实到具体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对低收入特别是困难群众保障力度,做到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
保工资的支出,要严格按编制、按标准,及时发放,坚决避免发生新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充分发工资专户作用,强化资金统筹调度,严格专户封闭管理运行,优先将工资保障到位,防范工资发放风险。
保基层运转的支出,要坚持“真正过紧日子”,严格控制经费标准,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区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治安、水电、公交等公共服务正常运转。
第八条 要统筹特殊转移支付、上级下沉财力和自有财力,科学安排财政支出,确保“三保”足额保障到位。在“三保”足额保障前提下,可统筹用于消化财政暂付款,防范财政运行风险。
第三章 抗疫特别国债资金
第九条 按照国家办法规定,抗疫特别国债除预留部分机动资金外,其余用于抗疫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两个方面。
第十条 用于抗疫支出资金,主要用于患者救治、一线医疗人员补助、防控物资购置,以及减免企业房租、担保贷款贴息、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等方面。
第十一条 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全额作为项目资本金,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六个领城:
(一) 国家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城市传染病救治网络、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改造试点、区级医院救治能力等公共卫生设施;
(二) 地方应急物资储备设施体系建设;
(三) 供排水供气供热管网、含管网的城区道路、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城区要素配置平合等市政设施;
(四) 医废危废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五)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直接相关的外配套基础设施;
(六) 铁路、收费公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
另可投向有一定收益保障的城区建设、农林水利等其他项目。严禁用于土地储备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严禁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严禁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前期要素,依法依规抓紧办理开工手续。项目单位要抓紧落实建设条件,确保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确保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抗疫特别国债本金,自第6年开始,每年偿还20%本金,第10年偿还完毕,并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逐级上解中央财政。
第十三条 抗疫特别国债还本资金可统筹项目投资收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解决,必要时可从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解决。
使用部门应根据还款计划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保项目投资期限与还本计划做好衔接。项目投资回收资金,可在保障及时还本的情况下,按程序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滚动投向符合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用于抗疫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按照国家办法规定,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
在细化安排预算资金时,科学设立绩效目标。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部门严格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确定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一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及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
执行过程中,区财政按照有关要求组织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和调整资金安排,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规定。
执行结束后,由业务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报区财政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报上级财政。
第四章 其他直达资金
第十五条 对于列入正常转移支付的其他直达资金,继续执行现有各类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用于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不变、市县保障主体责任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同时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直达基层直达民生。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加快项目实施,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 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 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 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 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其中,用于减免房租补贴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已实施减免房租政策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七条 强化直达资金统筹。合理把握直达资金支出节奏和力度,根据财力情况,区分轻重急,科学安排下半年各项支出,防止“前松后紧”,确保全年财政收支平衡。要统筹考虑年度间预算平衡,不能盲目堵窟窿、出政策、铺摊子,提前研判明年可能出现的情况,谋划好明年的财力盘子,合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确保明年预算收支平衡、财政平稳运行。
第十八条 细化直达资金分配。严格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将直达资金细化分配,确保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十九条 规范直达资金预算下达。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并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在下达中央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按照修订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正确使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保持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对资金来源既包含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
对提前下达的中央直达资金,要抓紧发文调整明确直达资金项目和金额,相应调整和修改指标系统中的金额和标识,及时将数据导入监控系统。
第二十条 加快直达资金拨付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严禁截留挪用。要严格直达资金拨付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要按照《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20]152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辽财办[2020]159号)有关要求,依托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规使用直达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直达资金使用。要严格按资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围使用,涉及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支持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直达资金使用台账。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直达资金使用合账,全过程监控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