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区性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和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负责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国家、省、市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下同)规划、政策,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工作,承担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贯彻国家、省、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民主政治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管理,负责乡镇(街道)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市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六)贯彻国家、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区收养工作。
(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国家、省、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殡葬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殡葬管理工作,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贯彻国家、省、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九)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赋予本部门涉及的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