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街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省、市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研究清河区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街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拟定全区彩票监督管理政策、办法,并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现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区及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定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区政府履行区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区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会计管理制度,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费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企业离休干部费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七)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乡(镇)街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九)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二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二)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三)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及省金融政策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全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区金融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四)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全区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河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清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二十五)承担与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六)拟订全区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订全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七)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拟订全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工作。
(二十九)拟订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及其他金融业态的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省、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十一)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赋予本部门涉及的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2. 关于区直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本级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公务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直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公务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3. 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方面的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与上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对各部门PPP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