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清政发〔2019〕4号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铁岭市清河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铁岭市清河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0日
铁岭市清河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证项目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河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理业主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乡(镇)街政府和所属国有企业的基建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行政性收费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多元化主体投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
第三条 区发改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组建及管理工作;区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从库中选择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及选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五条 建库信息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条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铁岭日报》上向社会发布公告。符合报名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出入库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具有良好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相关专业招标代理业绩;
(三)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相关专业人员;
(四)能严格遵循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五)承诺遵守代理机构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近三年来的资信情况及服务承诺事项;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四)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情况表。
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申请,会同区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综合审核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从中确定入库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评审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
第三章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由项目单位在招标代理库里随机选择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予以指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后,项目单位及被选定的代理机构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委托代理规定
第十二条 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持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依法开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招标活动。
第十三条 确认单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项目单位名称及行业监管部门;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四)选取确定的时间;
(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合同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项目概况;
(二)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事项及违约责任;
(四)委托期限;
(五)双方依法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下浮标准收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库内招标代理机构档案,详细记录代理行为、资信状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质疑查实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库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更换和补充。
第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选择确定代理机构的,区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拨款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入库代理机构每年调整补充一次。库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参加资格并清除出库。
(一)被项目建设单位选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的;
(二)申请入库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查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接招投标代理业务的;
(五)受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在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过程中,对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存在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其他违纪行为,由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