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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清政发〔2024〕3 号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政策措施类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经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涵盖或替代,主要内容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区政府政策措施类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区政府政策措施类文件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区政府政策措施类文件
1.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铁清政发﹝2018﹞3号)
2.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服务工业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铁清政办发﹝2018﹞37号)
3.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铁清政办发﹝2018﹞43号)
4.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铁清政办发﹝2018﹞49号)
5.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河区助企纾困“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铁清政办发﹝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