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政协第43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按照第三章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
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人,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按以上规定,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来我局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2、关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登记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严格贯彻落实《志愿者条例》与《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内部治理。
一是加强指导志愿服务组织信息系统录入与志愿者网 上注册,落实《志愿者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子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第三十九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落实《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第二十五条: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
告。
清河区民政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