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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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区医疗保障局权责事项目录

来源: 时间:2021-04-13

附件1
铁岭市清河区医疗保障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给付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进行给付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手续向经办机构申报。2.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3.审核责任:经办机构对待遇支付项目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医保 行政部门批准。4.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出具准予支付拨付单。5.支付责任:经办机构按照拨付单办理拨款事宜。
1 行政给付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进行给付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手续向经办机构申报。2.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3.审核责任:经办机构对待遇支付项目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医保 行政部门批准。4.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出具准予支付拨付单。5.支付责任:经办机构按照拨付单办理拨款事宜。
1 行政给付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进行给付 3、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四、资金管理”(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手续向经办机构申报。2.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3.审核责任:经办机构对待遇支付项目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医保 行政部门批准。4.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出具准予支付拨付单。5.支付责任:经办机构按照拨付单办理拨款事宜。
1 行政给付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待遇条件的人员进行给付 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手续向经办机构申报。2.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3.审核责任:经办机构对待遇支付项目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医保 行政部门批准。4.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出具准予支付拨付单。5.支付责任:经办机构按照拨付单办理拨款事宜。
1 行政给付 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5、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待遇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二、基本内容”(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有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居(村)委会(或企业工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其申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医疗补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手续向经办机构申报。2.受理责任: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3.审核责任:经办机构对待遇支付项目及金额进行审核后,报医保 行政部门批准。4.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出具准予支付拨付单。5.支付责任:经办机构按照拨付单办理拨款事宜。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 处罚 1、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立案责任:对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理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2、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立案责任:对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理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立案责任:对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理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罚 4、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立案责任:对巡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理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程序的,告知当事人同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检查责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举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问题。 2、调查取证责任:对被检查单位行为是否属于违规,并给予何种处罚。 3、告知责任:对被检查单位下发《违约告知书》
4 行政确认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确认须提交的材料;受理确认所需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按规定对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资格进行审查。 3.决定和送达责任:确定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名单,对照名单给予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4.事后监管责任:对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5 行政奖励 给予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奖励 【部门规章】《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受理责任: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2.办理责任: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的,可以适当延长。3.查证责任:查证举报人举报事项属实,给予奖励。4.奖励责任:填写《奖励举报欺诈骗保人员审批表》,按规定给予奖励。
6 其他权利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7%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七条: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市上度在岗职工社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征缴基数;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60%的,以60%做为缴费基数。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1)制定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2)向用人单位公布申报医疗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及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所附相关资料。 2.受理责任:受理行政机关、事业、企业、非企业社会团体单位的职工、及中央、省属企业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核定工作。对其出具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资料或需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核定相关资料和手续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根据单位提供的相关手续材料,检查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上月财务凭证中职工发放的工资表,核实本月应发工资总额。(2)单位缴费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不包含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和单位补助的住房公积金)。若单位缴费基数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3)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4)对应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却未列入工资表范畴内的,需要询问、检查或上报稽核部门做进一步核实。 4.核定责任:(1)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有关手续资料,检查是否符合申报要求。(2)对参保单位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等因素,同在职职工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即将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3)业务经办人员对即将核定的缴费基数审核无误后报医保行政部门。 5.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打印《医疗保险费核定单》并加盖公章。 6.送达责任:业务经办人员将打印好的《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
7 其他权利 生育保险缴费数额核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第四条: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1)制定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2)向用人单位公布申报社会保险费业务经办流程及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所附相关资料。 2.受理责任:受理行政机关、事业、企业、非企业社会团体组织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中央、省属企业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的核定工作。对其出具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资料或需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核定相关资料和手续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上月财务凭证中职工发放工资表或《工资基金手册》,核实企业本月应发工资总额。(2)单位缴费以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若单位缴费基数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3)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60%。(4)对应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却未列入工资表范畴内的,需要询问、检查或上报稽核部门做进一步核实。 4.核定责任:(1)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有关手续资料,检查是否符合申报要求。(2)对参保单位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等因素,同在职职工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对即将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3)业务经办人员对即将核定的缴费基数审核无误后报医保行政部门。5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打印《生育保险费核定单》并加盖公章。 6.送达责任:业务经办人员将打印好的《生育保险费核定单》交给参保单位经办人。
8 其他权利 医疗保险转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变更 【规章】《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十条: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第二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经办机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生变更,要及时逐级上报部社保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规范性文件】《铁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二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申报责任:(1)制定医保转退、医保关系转移、人员变更业务经办流程。(2)向用人单位、个人公布医保转退、医保关系转移、人员变更所需相关资料。 2.受理责任:受理医保转退、医保关系转移、人员变更工作。对其出具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资料或需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自正式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医保转退、医保关系转移、人员变更相关资料和手续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4.核定责任:(1)工作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手续资料,检查是否符合申报要求。(2)经办人员审核医保转退、医保关系转移、人员变更相关材料无误后报医保行政部门批准。5.决定责任: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经办机构办理。
9 其他权利 门诊特病种待遇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规范性文件】《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铁市人社发[2013]61号)第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门诊特定病种申请材料初审(县(市)区参保人员由县(市)区初审)合格后,申请人需填写《铁岭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审批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时间组织临床医学专家鉴定。 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1.受理责任: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初审责任: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予以打印门诊特定项目鉴定申请表 ; 3、鉴定责任:统一安排时间组织临床医学专家鉴定; 4.发证责任:经医疗专家鉴定通过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