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四批)

来源: 时间:2021-06-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1个事业单位具有委托执法资格。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清河区城乡建设安全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国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执法人数:11 人
  电话:024-72177356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6、《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9、《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辽住建安[2019]8号)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1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
  1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17、《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18、《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1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20、《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1、《城市道路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
  22、《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
  主要执法活动:
  受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在全区内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特种防护用品的检查、管理;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物业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破坏各类房屋结构、共用设施、侵占共用部位、擅自改变取暖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反室内装饰装修、损毁公私产房屋公共设施、擅自转租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法进行公私房产权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对未按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对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在从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树木,擅自砍伐城市树林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挖掘道路、占用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对改装、拆除、迁移、占用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