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清市监处罚( 2021) 4号
当事人: 刘X(铁岭市清河区红霞粮食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1X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辽宁省铁岭市XXXXXXXXXX
经营者: 刘 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XXXXXXXX
违法事实:接到投诉后,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8日到铁岭市清河区红霞粮食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产品的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等,现场有“二台子玉米面条”产品110余袋,产品标签7800余个。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产品和产品标签进行了就地查 封。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确认,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的铁岭市清河区红霞粮食加工厂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的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等,该预包装食品是在2021年4月末开始生产的,产品标签是当事人在开原市站前一个复印社印制的,一共印制1万个,生产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2100余袋,共销售2000余袋,每袋的销售价格为2.6元,经营额为5200元,有110袋被查封,产品标签7800多个被查封。根据当事人的自述,每袋的利润为0.15元,因此确定经营额为5200元,利润为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了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 。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生产印有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的时间、数量、价格、销售额以及剩余的产品和产品标签。
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行政机关查封了当事人剩余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产品和标签。
4.当事人印有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字样的标签和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的产品的照片。
5.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单位是食品生产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是该加工厂的经营者。
6.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7.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
8.铁岭市清河区红霞粮食加工厂《关于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一份。
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二台子玉米面条”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成分表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行为构成了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迪法生产经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依据: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的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七)条第3款第(1)、(2)、(6)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预包装食品 “二台子玉米面条”经检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查封的预包装食品“二台子玉米面条”改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后可以销售。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铁清市监处听{2021}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管理,建立健全标签管理制度,责令当事人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7800余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0.03万元,处以罚款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铁岭市清河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070201090000230。开户行:铁岭银行清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20号)或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0号政协楼)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