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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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02-02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时间:2024-06-25

  铁市罚字202402-02

铁岭市清河区万盛生态养殖家庭农场

  经营者高雪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7E0C1K5L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十八道岗子村

  我局于20245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洒落在场区东北角堆粪场外西侧地面上,未采取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6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罚告字〔202402-02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