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环罚字〔2024〕02-03号
铁岭市清河区旭海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吕可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DB406D7N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张相屯村铁岭市清河汇源塑料厂院内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铁岭市清河区旭海塑料制品厂(个体工商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4〕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