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环罚字〔2024〕02-01号
铁岭市清河区旺达机制炭加工厂:
经营者:杨明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0WFUFR6N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东华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4〕02-0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