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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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字〔2024〕02-01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时间:2024-06-19

  铁市环罚字〔2024〕02-01号

铁岭市清河区旺达机制炭加工厂

  经营者杨明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0WFUFR6N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东华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3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4〕02-0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