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环罚〔2024〕02-04号
当事人名称:铁岭市清河区朗瑞塑料制品厂
经营者:范纪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04MAC7E3QX5R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昌盛路西段80号1-1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报批铁岭市清河区朗瑞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8月19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0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询问对象为代理人李健,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2024年8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授权情况);
4.《铁岭市清河区朗瑞塑料制品厂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表》(2024年8月20日由代理人李健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2-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你单位项目属于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取值8%;属于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生产情况)取值25.5%;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取值0%;经现场复查,该经营者已及时停止建设,整改情况取值0%;因有投诉,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10.5%。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44%。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考虑经济承受度,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20%,经济承受度取值为-15.5%。依据你单位出具的项目总投资组成表,本案建设项目投资额为943000元。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4%)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裁量百分值总和(28.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943000元*5%)后,处罚金额为943000元*5%*28.5%=13438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叁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连清(06110015706) 电 话:72170718
李 涛(06110015703)
地 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