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市环罚〔2024〕02-07号
姓名:田长友
身份证件号码:211***************
住址:开原市松山堡镇**村*组**号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5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清杨路39号(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饲料生产车间)你经营的塑料筐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在未办理“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塑料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借用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饲料生产车间,于2024年8月16日开始安装注塑机、粉碎机、热印机等生产设备,于2024年8月20日开始调试生产塑料筐,项目总投资32.1万元。因此,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9月5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9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询问对象为田长友,证明你存在“未批先建”违法事实);
3.田长友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5日由田长友本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田长友在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饲料生产车间建设塑料筐项目总投资明细表》(2024年9月9日由田长友本人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塑料筐项目总投资额);
5.《情况说明》(2024年9月9日由铁岭润霖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你使用的生产车间为免费借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4〕02-0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你出具的项目投资明细表,本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21000元。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裁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取值23%;属于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生产情况)取值25.5%;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取值0%;2024年9月12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项目已及时停止建设,整改情况取值0%;因本案项目涉及信访投诉,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10.5%;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59%。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考虑经济承受度,你为一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20%,经济承受度取值为-1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9%)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裁量百分值总和(43.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21000元*5%)后,处罚金额为321000元*5%*43.5%=6982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捌拾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涛(06110015703) 电 话:72170718
杨连清(06110015706)
地 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