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9个行政机关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2个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铁岭市清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负责人:王江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清河区红旗街52号
电话:72115898
主要执法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民族成份变更,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吗,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等。
铁岭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付哲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52号
电话:024-72115117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586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46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在职、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认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审批;集体合同审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审核;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用工单位年检;失业保险缴费数额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人社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铁岭市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高暘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红旗街昌盛路15号
执法人数:18人
电话:024-7217766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标准监督检查;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调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检查;价格、收费监督检查;认证活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广告行为检查;对审批的药品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铁岭市清河区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翟默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清河路73号
电话:024-74175888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对全区管理范围内的涉水案件依法进行查处,调节和仲裁水事纠纷;负责全区管理范围内的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工作;对全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巡查和治理,防治河道污染、堤防桥梁安全管理维修和整治,保障行洪安全。对全区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防治水土流失。
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李岩林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清河区昌盛路50号
电话:7211519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区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区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区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区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工作。
铁岭市清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黄耀山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3号
执法人数:2人
电话:024--72118581
主要执法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负责军人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和各类优抚对象服务管理和优待抚恤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等工作。
铁岭市清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周云鹏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清河区东宁街22号-1
执法人数:3人
电话:024-7217715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师注册、护士注册、乡村医生注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等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安全、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铁岭市清河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王金花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49号
执法人数:4人
电话:024-7211098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使用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区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贯彻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办法,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或参照市局政策范围制定我区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城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实施我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区直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曹永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4号
执法人数:6人
电话:72173077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质量行为及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指导、监督全区道路、排水管理工作;对各建设工程是否办理消防备案、消防验收、设计审查进行相关检查;对城区内园林绿化及绿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城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破坏环卫设施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对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物业、房产中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工作进行监管;对建设单位进行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证审批;对建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对区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工作。
铁岭市清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杨林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11-1号
执法人数:39人
电话:024-72177310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受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及为区住建局各项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主要负责在城市建成区域内,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及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的查处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等行为;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污染的查处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标志性设施建立行为的查处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项的查处权。行使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人行道等行为的查处权。行使违反建设工程方面建筑市场、工程管理、企业资质等事项的查处权。行使违反消防方面设计、建设工程、备案、勘查等事项的查处权。行使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开发、经营、销售、租赁及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等事项的查处权。行使违反建设安全管理方面企业施工安全、审查、现场安全监督、培训等事项的查处权。行使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检测、监督、验收等事项的查处权。行使其他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查处权。
铁岭市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信息
法定代表人:罗丽颖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清河区东宁街22-1号
执法人数:10人
电话:024-79601618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依法监督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依法定程序予以行政处罚,主要有: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拒绝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废物产量和医疗废物收集、暂时贮存、集中处置流向等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危害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护士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港澳医师、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对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室内外卫生、专业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不能达到国家和省爱卫会规定的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对冒用、借用、租用他人献血证件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为的处罚、对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行为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行为的处罚、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等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疫苗管理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行为的处罚;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