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清河区本级目前共有25个行政机关具有职权执法主体资格,3个事业组织具有委托执法资格。经公告的职权执法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一.职权执法
1.清河区审计局
2.清河区财政局
3.清河区档案局
4.清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
6.清河区交通运输局
7.清河区教育局
8.清河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9.清河区农业农村局
10.清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11.清河区卫生健康局
12.清河区水利局
13.清河区统计局
14.清河区应急管理局(铁岭市清河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15.清河区民政局
16.清河区司法局
17.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清河区税务局
18.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铁岭市清河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1.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22.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清河区新闻出版局
24.铁岭市清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5.铁岭市清河区国家保密局
二.委托执法
1.铁岭市清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铁岭市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铁岭市清河区卫生监督所)
3.铁岭市清河区高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铁岭市清河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