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雷宝军
执法资格类别:职权执法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
地址:清河区清河路49号
执法人数:5人
电话:7211098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通过,2020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并实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6〕61号2016年4月28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2月27日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铁岭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区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贯彻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办法,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或参照市局政策范围制定我区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城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执行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实施我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区直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政策,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