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来源:清河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6-19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3月1日起,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情形所对应的罚款幅度,根据事故等级和后果等情形予以细化量化,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