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1、《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2、《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
二、征收主体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住房城乡建设等 部门负责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应缴费金额依法进行认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缴入国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库集中收缴管理制度,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政策制定。
三、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月每户3元征收。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指教职员工)、医院(指工作人员)及驻铁办事机构等单位,按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计算,每人每月按3元征收。
(三)学校(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每年每人按4元征收。
(四)非餐饮业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30(含3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5元征收;30—500(含5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2元征收;500—1000(含10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征收;10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6元征收。
(五)餐饮业经营性门店:按营业面积计算,500(含500)平方米以下,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征收;5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
(六)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使用率按50%计算(使用率超出50%按实际使用率计算),按每月每床5元征收。
七)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
使用燃气类烧锅炉供热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征收;
使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性场所,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
(八)娱乐业(含电子游戏厅、网吧)按营业面积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征收。
(九)集宾馆、餐饮、洗浴、娱乐、商场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经营场所分别按相应的标准计算。
(十)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0.1元征收。
(十一)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征收外,每月每病床(包含治疗、接诊床)另加收5元,使用率按60%计算,(使用率超出60%按实际使用率计算)。
(十二)露天市场的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加工类摊床,按每月每摊位(床)30元征收;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按每月每摊位(床)15元征收。
(十三)封闭市场的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加工类摊床,按每月每摊位(床)15元征收;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按每月每摊位(床)9元征收。
(十四)营运的各种货车按每吨位每月3元征收;营运的各种客车(出租车除外)按每座位每月1元征收。
(十五) 凡产生建筑垃圾及渣土的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办理排放许可证,将建筑垃圾及渣土排放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并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
(十六)单位、个人自运到垃圾排放场的垃圾,按每立方米15元征收。
(十七)单位、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到排放场的垃圾,按每立方米25元征收。
第七条 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学、小学在校学生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户及零就业家庭,免收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的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凭相关证件减半征收。
四、征收程序
依据《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
七、划转后,缴费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定的应缴费额和现行规定的申报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辽宁移动办税 APP 协办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费款缴纳后,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五、法律责任
依据《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第二十条 拒绝、妨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1]138号)
十四、缴费人未按时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催缴通知, 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缴费人拒不缴纳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