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1、《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二、征收主体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标准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筑施工用水、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由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缴纳污水处理费。
建筑施工用水,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每平方米按1立方米计算,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排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排水量,按照当地非居民标准减半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每立方米0.95元;
非居民每立方米1.60元;
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每立方米2.00元。
建筑施工用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建筑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每立方米0.80元。
四、征收程序
依据《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条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单位或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和用水量,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收费管理机构征收。
五、法律责任
依据《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