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户主:
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快我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拆除城区内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仓房等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清河区城区内;
二、拆除对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三、拆除时间:2023年5月20日自行拆除,5月20日期起,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清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 清河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