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部门决算公开情况细则
目 录
第一部分 清河区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清河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清河区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能,主要包括:(1)对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下同)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2)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诉;(3)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案件管理部门
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及对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法定代表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接待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10、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清河区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共包含本级决算和下属单位决算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家,事业单位0家。
第二部分 清河区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2016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当年收入合计43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438.9万元。2016年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6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438.9万元。
2016年当年总支出438.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325.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5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110.6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2016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438.9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38.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检察支出438.9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325.8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2.5万元,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支出110.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325.8万元,项目支出113.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48.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89.2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 41.7万元。
三、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21.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1.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2016年决算数比(上年)决算数减少44.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比(上年)减少9.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减少2台,造成费用减少。公务用购置0万元,公车保有量9台,无公务接待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清河区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8万元,比2015年14.2增加3.6万元,主要原因是业务用车的车辆运行维护费在机关运行经费此项费用中列支3万余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4.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44.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1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