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清河区总工会部门预算(2016年)
第一部分 清河区总工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贯彻执行区委的指示、决议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及省市工会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任务、决议。
2、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指导全区各级工会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3、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同级劳动仲裁组织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指导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指导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协助区政府做好全国、省劳动模范的推荐、管理和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负责全国、省、市“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管理。
6、负责全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工会兴办的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清河区总工会
第二部分 清河区总工会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总工会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区总工会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区总工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群众团体事务。清河区总工会2016年收支总预算91.09万元。
二、关于清河区总工会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3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3万元,公务接待费0.0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