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清河区公安局部门预算(2016年)
第一部分 清河区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一)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清河区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公安局本级
2.交通警察大队
3.看守所
第二部分 清河区公安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公安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区公安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区公安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公安。清河区公安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1899.54万元。
二、关于清河区公安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5.6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万元,公务接待费0.6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公共安全(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公共安全(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 公共安全(类)公安(款)道路交通管理(项):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