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清河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清河区财政局部门预算(2016年)
第一部分 清河区财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税的方针、政策;拟订区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区与乡(镇)街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编制年度全区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负责审核批复区本级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街财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
(四)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财政国库业务。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监督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区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区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采购活动。
(七)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制定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拟订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贯彻落实国家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区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实施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区经济建设投资领域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区财源建设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
(十一)拟订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管全区政府性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二)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反应财政收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费用管理的各项政策,制定全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
(十七)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依法对乡(镇)街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研究全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有关政策。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候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二)按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区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四)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本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清河区财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财政局本级
2.非税收入管理局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财源建设办公室
5.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第二部分 清河区财政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第三部分 清河区财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清河区财政局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清河区财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清河区财政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557.5万元。
二、关于清河区财政局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9.4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9.1万元,公务接待费0.34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