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司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
2017年11月
2018年区司法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2018年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构成及主要职能
清河区司法局为行政单位,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乡(镇)街、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六)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管理职能,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受区人大和区政府委托,参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现有行政编制14个,事业编制5个,实有在职人员22人,开支人数共计22人。
3、车辆编制及实有车辆情况
共有车辆编制2台,实有车辆0台,其中:小轿车0台。
二、部门预算总体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司法局部门预算收入总计225.63万元,比上年增加53.42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数较大。其中: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收入205.63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0万元。部门预算支出总计225.63万元,比上年增加53.42万元,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数较大;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0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6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76万元,项目支出93.15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的情况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5.69万元,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5.71万元,减少0.02万元,主要原因是编制内实有人员减少,单位定额支出减少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本年无采购。
五、三公经费情况说明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司法局三公经费总计2.6万元,比上年相比无变化。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万元。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资产总额71.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71.4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当中,房屋构筑物0万元,汽车5辆44.1万元,单价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价值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27.3万元。
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5.3万元。
七、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截止清河区2018年部门预算定稿日,本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实施绩效管理,无重点评价项目,故无具体项目评价报告。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