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
(2019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1.主要职责
2.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表
7.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8.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提前告知专项支出表
9.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0.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支出预算表
11.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债务支出预算情况表
12.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13. 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14.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9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导全区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区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六)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对区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城市露天市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考评;研究制定全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与总体方案,组织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外部装饰装修及各类建筑物外部拆改的审批;负责户外广告、牌匾等标志性设施设立的核准;组织实施区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城区内露天商品流通市场进行日常管理;整顿无主办单位市场,依法对非法拆迁和侵占集贸市场行为进行处理。
(十三)负责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移、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承办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十六)承担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赋予本部门涉及的生态环境与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包括1个机关本级。
第二部分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表(见附件2)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表)点击超链接: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情况。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收入总计115.1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15.18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收入同比减少2166.12万元,减少94.95 %,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人员和项目减少。
(二)支出情况。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支出总计 115.18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71.3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2.57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0.58 万元,项目支出 40.65 万元。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情况。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为2.57万元,其中各明细科目支出为:办公费0.46万元、邮电费 0.22万元、差旅费 0.42万元、会议费 0 万元、福利费 0.03 万元、培训费 0万元、印刷费 0 万元、水费 0.33万元、电费 0 万元、物业管理费 0万元、维修费 0万元、租赁费 0万元、办公取暖费 0万元、专用材料 0 万元、劳务费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工会经费0.1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经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
三、关于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 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安排 0万元,同比减少 0 万元;公务接待费安排 0万元,同比减少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 0万元,同比减少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安排 1 万元,同比减少6.5万元。 “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车辆减少。
四、政府采购情况。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0 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债务情况。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债务类支出。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019年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 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辆。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19年纳入预算的项目共10个,部分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涉及资金0.48万元。
5、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没有安排扶贫资金。
6、其他情况说明。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