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
(2020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1.主要职责
2.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2020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2020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20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20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 2020年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表
7. 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8. 2020年省提前告知专项支出表
9. 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0. 2020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11. 2020年债务支出预算情况表
12.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13. 2020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14. 2020年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坚持以军人为中心,提供标准化、亲情化、规范化的综合服务。做好关系转接、联络接待、困难帮扶、信息采集、情况反映、立功喜报、悬挂光荣牌和“八一”、春节等节日以及重大变故走访慰问等具体事务,搭建政策咨询、帮扶救援、沟通联系、学习交流等活动场所,更加突出面对面、个性化、一对一服务退役军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每一位退役军人身边。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协助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形成全社会关爱退役军人的合力。
二、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包括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本级预算单位1个。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见附件2)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表):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情况。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收入总计72.4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72.46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收入同比增加72.46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机构,上年度无预算。
(二)支出情况。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支出总计72.4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8.6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8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93万元,项目支出22万元。支出同比增加72.46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机构,上年度无预算。
本年度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0万元。
(三)2020年预算收入支出增减情况说明
收入增减情况。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收入72.46万元,比上年增加72.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4.03万元;其他收入8.43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机构,上年度无预算。
支出增减情况。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预算总支出72.46万元,同比增加72.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0.46万元;项目支出22万元。主要原因是新成立机构,上年度无预算。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
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为0.85万元,其中各明细科目支出为:办公费0.25万元、水电费0.18万元、邮电费0.12万元、差旅费0.23万元、福利费0.06万元、工会经费0.01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印刷费0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维修费0万元、租赁费0万元、办公取暖费0万元、专用材料0万元、劳务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经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三、关于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三公”经费无增减主要原因是新成立机构,上年度无预算。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债务情况。2020年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债务支出0万元。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9年12月31日,清河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20年纳入预算的项目共3个,部分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涉及资金22万元。
5、扶贫资金安排情况。2020年没有安排扶贫资金。
6、其他情况说明。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XX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