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政协部门预算
(2019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1.主要职责
2.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1.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
2.2019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3.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4.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 2019年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表
7.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8. 2019年省提前告知专项支出表
9.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0. 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11. 2019年债务支出预算情况表
12.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13. 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14. 2019年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区政协党组会议、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等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协党组会议、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3、负责以区政协名义组织的涉及全局工作的调查、视察、考察、座谈、参观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4、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5、负责区政协各种文件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区政协党组会议、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的记录,负责会议纪要的草拟、审核、打印、分发、传阅、归档等工作;
6、负责起草区政协全委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年度计划与总结、领导讲话稿等文件材料;
7、负责机关印鉴、介绍信、便笺的管理及保密工作;
8、负责机关人事劳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及信息、信访、工会工作;
9、负责机关财务后勤、车辆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卫生及义务劳动等工作;
10、负责机关的年终考核、作风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11、办理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包括清河区政协 1家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预算表(见附件2)
(该部分内容详见附表)点击超链接:清河区政协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情况。2019年清河区政协部门预算收入总计161.35 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61.35万元,上年结转收入0万元,收入同比减少59.76万元,减少27 %,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人员调出,经费减少 。
(二)支出情况。2019年清河区政协部门预算支出总计161.35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90.32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 2.95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8.83万元,项目支出59.25万元。支出同比减少59.76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人员调出,经费减少。
本年度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
2019年清河区政协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为2.95万元,其中各明细科目支出为:办公费0.62万元、水电费0.48万元、邮电费0.24万元、差旅费0.46万元、福利费0.12万元、工会经费0.03万元、会议费0万元、培训费0万元、印刷费0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维修费0万元、租赁费0万元、办公取暖费0万元、专用材料0万元、劳务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万元;办公设备购置经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三、关于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1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0.0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接待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安排0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安排1万元,同比减少0万元。“三公”经费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中央厉行节约八项规定的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的规定,我局将以前年度在预算中安排的公务接待经费予以调减。。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债务情况。2019年清河区政协没有债务类支出。
2、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2019年没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
3、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31日,清河区政协共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 辆。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2019年纳入预算的项目共6个,部分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涉及资金8万元。
5、扶贫资金安排情况。没有安排扶贫资金。
6、其他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协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