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第二批)

来源: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 时间:2020-1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经清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下列2个行政执法大队具有受委托执法主体资格。经公告的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特予以公告。

   1、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李强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铁岭市清河应急管理局、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铁岭市清河区水利局、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岭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执法人数:15

   地址:清河区杨木林子镇人民政府

   电话:024-72140003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除危化、矿山、冶金、烟花爆竹、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高危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查处。负责河道、安全饮用水设施的监管,负责对安全饮用水设施造成损毁的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监管。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履行动物防疫监督职责,负责对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等经常性动物防疫检查监督,负责对不按要求进行防疫的养殖户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负责对违反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违反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的查处。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等行为的查处。

   2、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负责人:刘洋

   执法资格类别:委托执法

   委托机关:铁岭市清河应急管理局、铁岭市清河区农业农村局、铁岭市清河区水利局、铁岭市清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岭市清河区环境保护局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地址:清河区张相镇人民政府

   执法人数:15人

   电话:024-72132365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主要执法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除危化、矿山、冶金、烟花爆竹、涉氨制冷、粉尘涉爆等高危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行为的查处。负责河道、安全饮用水设施的监管,负责对安全饮用水设施造成损毁的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监管。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履行动物防疫监督职责,负责对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实施等经常性动物防疫检查监督,负责对不按要求进行防疫的养殖户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日常监管。负责对违反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违反在划定的禁养、限养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的查处。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负责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及违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等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