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清河区三台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根据辽宁省交通运政网违法信息,以下车辆均存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三次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经铁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清河大队通知,车辆所有人未到场接受调查处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其做出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诉讼。
吊销《道路运输证》的车牌号如下:
辽宁大磨物流有限公司铁岭清河分公司:辽M16808。
铁岭市清河区捷达货物运输处:辽M16410、辽M16407。
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