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突发事件等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4.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二)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分级响应
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直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救援,同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旅游主管部门。
2.较大或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时间报告区政府和区旅游主管部门,启动旅游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救援。
三、热点问题处置情况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本处置程序对象指清河区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清河区外旅游或清河区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清河区内旅游过程中遇到的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事故。
①当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司机或团队游客、当地旅游区点应立即拨打有关救援电话,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事件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应急救援中心和组团旅行社或地接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情况。
②事件发生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事故信息,向区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同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协同处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