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0〕34号)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厅秘发
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2021〕26号)《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铁岭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铁室发
铁岭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2021〕13号)及相关要求,提升清河区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40%,森林总蓄积量达到180万立方米,林地保有量达到1.9万公顷,天然林和自然保护地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天然林面积逐步增加、质量持续提高、功能稳步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发展体系。
到203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等保持稳定增长,森林草原生态功能更加完善,生态效益更加显现,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增强,林草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清河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
严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禁止毁林毁草毁湿开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湿地分级管理,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持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对接省“一圈一带两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进“沈大哈长”沿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轴、辽河流域生态文明创新示范带与绿色经济产业带、全域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一轴两带一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辽河国家公园建设,深入实施森林草原生态修复重点工程,进一步提高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加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保护修复,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加强沙化土地治理,持续提升沙区土地生产力。落实部门绿化责任,创新义务植树机制,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和绿化效果。
(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
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落实防治责任和保障责任,强化外来生物入侵防控,全面提升疫情监测、疫情除治、检疫执法和检疫封锁能力。重点抓好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防治工作。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森林草原防灭火体系,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强化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
巩固扩大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继续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同时,发挥森林的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协调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氧等新产业,推动全区林业产业绿色发展。完善森林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森林草原流转。鼓励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完善产权权能方面积极探索,继续在放活经营权、促进规模经营等方面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促进生态美好与乡村振兴有机统一。
(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探索建立林长制智慧信息系统平台,逐步建立全市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建设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的能力,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实现林长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精准化,提高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信息化水平。
(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等管护人员作用,建立全区森林草原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管理体系,明确管护责任,推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责任和措施落实落地,做到守林有责、守林尽责、失责必究。加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基础设施,改善工作条件,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护林员队伍,强化管护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谋划,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建立各级林长体系。要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统筹治理,完善责任机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巡林制度和考核办法,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全区各级政府要完善落实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积极探索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林草领域投融资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四)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每年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良好氛围,自觉爱绿植绿护绿。
(五)强化督导考核
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区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推行林长制工作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乡(镇)街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