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河区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的通知》(厅字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2020〕3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的通知》(厅秘发
辽宁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2021〕26号)《中共铁岭市委办公室、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室发〔2021〕13号)精神,清河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河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区林长制工作,现将清河区区级林长会议制度、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制度、林长制区级督查考核办法、林长巡林制度等林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清河区区级林长会议制度
2.清河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3.清河区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制度
4.清河区林长制区级督查考核办法
5.清河区林长巡林制度
铁岭市自然资源局清河分局
2022年2月8日
附件1
清河区区级林长会议制度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部署林长制有关工作,协调解决我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区级林长会议
(一)会议内容
1.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 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林长制的相关方针、政策、意见和措施;
3. 研究决定林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
4. 研究确定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等;
5. 研究林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6. 经区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区级副林长,乡镇(街道)林长或副林长,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区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组织
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林长同意或林长授权副林长,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筹备。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审定后印发。
(四)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副林长牵头落实,区直有关部门协作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具体承办,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向区级林长、副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二、区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会议内容
1.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林草局确定的有关任务;
2. 贯彻落实区级林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3. 研究责任区域内林长制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
4. 研究区林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5. 经区级林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参加人员
会议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区级副林长,乡镇(街道)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同志,区林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三)会议组织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级林长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区级林长同意或林长授权副林长,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筹备。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区级林长或副林长审定后印发。
(四)贯彻落实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区级副林长牵头落实,区直有关协作成员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具体承办,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并及时向区级林长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根据区级林长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林长会议制度。
附件2
清河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为健全和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确保林长制工作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
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承办机构
林长制办公室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林长制部门协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向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乡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向区级林长制办公室报送信息。
三、公开内容
(一)推行林长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各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五)林长制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及重要进展及突出成效等;
(六)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四、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等;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部门工作简报、通报等;
(五)公告、通告、公示牌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公开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
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3
清河区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制度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林草局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区级林长和副林长的指示批示;
(二)贯彻落实区级林长会议或区级林长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具体方案、相关制度和考核方案等;
(四)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展林长制工作,完成相关工作目标;
(五)加强全区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动态,通报工作情况;
(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承办区林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成员单位
协作会议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区自然资源分局为牵头单位。部门协作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区林长办负责确认。区林长制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协作单位设联络员,由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和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部门协作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林长制办公室提出需要部门协作会议讨论的议题,并认真落实部门协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四、区级部门协作会议工作规则
(一)部门协作会议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或区级林长制协作单位提出,按程序报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二)部门协作会议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区林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可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三)部门协作会议召开之前,可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部门协作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会议由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
(五)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由区林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六)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区级部门协作会议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根据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协作制度。
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董学利 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副召集人:霍庆东 区自然资源分局副局长
成 员:陈国权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何文阁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刘聪颖 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刘晓冬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孙相悦 区司法局副局长
刘 冰 区财政局副局长
高晓光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朱庆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齐 明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曙光 区水利局副局长
王 恺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岳兵兵 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刘光辉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4
清河区林长制区级督查考核办法
为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推动各级林长履职尽责,确保我区林长制工作各项任务目标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考核机构
区林长制办公室牵头,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单位参加。
二、督查考核工作原则
(一)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
(二)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点;
(三)督查考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考核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四)严格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督查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国有林场。
四、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区级林长会议、区级林长专题会议、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会议等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三)区级林长及副林长批示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林长制工作有关文件落实情况;
(四)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与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五、督查方式
督查考核方式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查、线索核查。
(一)综合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
(二)专项督查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三)日常督查
根据林长制工作安排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四)线索核查
根据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核查的主要内容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等反映的林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等。
六、考核内容
包括区级林长制方案、组织体系、责任分解、制度执行、支撑保障、监督和考核等方面落实情况,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沙化土地治理面积等主要目标任务纳入林长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以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监测监管、基层基础建设六方面为内容的年度目标责任制。
七、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各乡镇(街道)应当每半年对林长制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评估,由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长制办公室汇总后将有关情况报区林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对责任区域内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评报告上报区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制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自查情况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和考核等方面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区政府。
需要实地考核的,由区林长制办公室提出方案,会同林长制区级部门协作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八、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九、督查考核结果应用
(一)将林长制督查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综合督查检查考核的重要组成内容;
(二)考核结果经区级林长或副林长审定后,由区政府通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三)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区级林长(副林长)对乡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四)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各乡(镇)街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督查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督查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六)对特别重大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进行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林长制区级督查考核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督查考核办法。
附件5
清河区林长巡林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的跨越,进一步压实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责任,更好推动林长履职尽责,保障林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林长,是指区级林长、副林长,乡级林长、副林长以及村级林长。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各级林长通过巡访、调研、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林长职责,发现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区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同级林长巡林服务保障工作,指导乡、村两级林长巡林工作,乡、村两级林长在巡林工作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级林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区级的林长制办公室建立同级林长责任区域“两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区级林长提供《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清单》和《林长工作提示单》。
《林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清单》内容包括: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监测监管及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
《林长工作提示单》内容包括:根据本级林长工作任务需要,提醒和告知林长应及时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协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林长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各级林长根据工作实际,可采取集中巡林和日常巡林两种方式开展。集中巡林是根据林长制重点工作需要,由区级林长(副林长)签发林长令,集中统一开展;日常巡林可根据林长制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长不定期开展。
第七条各级林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林力度。原则上区级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1次,乡级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2次,村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2次。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责任区域林长应加密巡林频次。
第八条根据各级林长职责,林长巡林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上级生态环境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及下级林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上级林长会议精神情况;
(四)上级林长指示批示的事项落实情况;
(五)中央、省级、市级、区级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涉草事件处理情况;
(六)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七)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深化改革和基层基础建设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巡林的事项。
第九条林长巡林结束后,同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林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林发现的问题,林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将问题移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同级林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条林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长制年度工作时,应将林长巡林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林长巡林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林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长巡林工作履职尽责的检查监督。如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林,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适时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