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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清河区民政局 时间:2021-05-28

  全区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政部门要解决好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部署要求,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发〔2021〕32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1〕14号)和铁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铁市民发〔2021〕4号)文件精神,经清河区民政局党组决定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全区民政系统“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组织广大民政干部转变工作作风,走进千家万户,送政策、送温暖、传党恩、暖民心。推进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困难群众,重点做好重病、困难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救助,解决政策外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党员、老党员、烈士遗属等急难问题,强化基层民政部门人员、经费保障,建立高效便捷的救助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以解决城市困难群众问题为重点,实现精准救助。二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三是提高救助政策的便利性、时效性。四是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创新社会救助方式。五是建立困难群众救助长效机制。六是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保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一是区、乡(镇)街民政部门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4月中旬前)。二是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工作部署推进会议(4月中旬前)。三区制发政策宣传单、低保政策问答小册子(4月底前)。四是通过媒体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宣传和救助政策宣传,发现并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持续推进)。

  (二)开展困难群众排查。一是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系统干部全员参与走访。二是对所有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兜底保障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开展全面排查。三是宣传解读政策,应由民政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需要其他部门帮扶的及时转介,暂时无法解决的进行梳理统筹研究解决。四是区、乡(镇)街分级建立工作台账。(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及时主动发现机制。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信息平台。一是区、乡(镇)街民政部门将排查出来的困难群众基本情况录入系统,建立困难家庭基本信息数据库(持续推进)。二是市、区、乡(镇)街统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号码(12月底前)。

  (四)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区将采取财政引导性投入,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分别设立社会救助基金,对政策覆盖不到的困难群众实施“发点球”式精准救助,提高兜底保障能力。(持续推进)

  (五)优化审核确确认程序。一是区民政部门出台容缺受理办法(10月底)。二是对没有较大争议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取消民主评议环节,直接进入对象确认程序(4月底前)。三是将审核、确认两次公示简化为一次审核后公示(4月底前)。四是推进设立公众号、手机APP等受理终端,实现救助申请网上受理(持续推进)。五是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外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我区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认定(12月底前)。

  (六)固本强基提升能力。一是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户籍人口人均2元左右安排备用金(11月底前)。二是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民发[2021]12号)(持续推进)。三是开展困难群众服务类救助(持续推进)。四是区民政部门出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办法(4月底前)。五是区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制定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办法(12月底前)。六是落实《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 (辽民发[2019]79号)(持续推进)。

  四、工作措施

  围绕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工作任务,重点开展以下几项行动。

  (一)开展一次救助家庭集中排查行动。集中对在保的困难对象开展全面入户调查,做到四个摸清,一个重点。一是摸清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就业情况、就学子女、老年人、残疾人、重慢性病患者等情况。二是摸清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月收入情况、收入主要来源;家庭财产状况,包括土地、养殖、车辆、企业经营、住房情况。三是摸清保障情况。享受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取暖救助、价格临时补贴、其他部门给予的专项救助情况(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享受保障金情况。四是摸清需要帮助解决问题情况。是否还需要得到生活救助、特殊群体福利补贴、养老服务照料、精神关爱、教育或医疗等专项救助及其他帮扶。局机关干部重点走访低保对象当中的困难党员、老党员、退役人员党员、优抚对象党员等开展“倾情解忧暖心”走访排查行动。(工作人员填写《铁岭市清河区城乡低保入户排查意见表》和每户在《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签字摁手印一式两份)

  (二)开展一次救助政策宣讲行动。一是加强培训。区民政部门针对此次行动,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经办人员开展一次专工培训,弄清楚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和内容。二是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公布当前的救助政策、标准、办理程序和咨询电话等内容,同时利用政务公开日制发宣传手册,开展救助政策宣传。三是做好解读。结合集中摸底排查活动,走进困难群众家庭,面对面地宣传社会救助等民生保障政策,现场解疑释惑,提高困难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为每户发放《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低保政策宣传单》一张,每个村(社区)发放《铁岭市清河区低保政策问答》小册子一份)

  (三)开展一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排查行动。按照《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铁市民发[2020]号)《铁岭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铁市民发[2020]号)要求,集中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纳入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同时让符合条件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取暖、慈善、医疗、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相关救助。(工作人员填写《铁岭市清河区城乡低保入户排查意见表》和每户在《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签字摁手印一式两份)

  (四)开展一次低保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梳理行动。落实省、市、区有关低保对象认定规定,明确乡镇(街道)受理低保申请并进行初审、区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审核确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低保受理、入户核查、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行政文书,做到材料完备,审批规范。(查看低保档案)

  (五)开展一次救助家庭信息核对多部门协作行动。进一步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机制,推进民政与公安、住建、人社、、公积金、财政和银行等信息部门协同,建立广泛的跨部门信息定期比对和共享机制,提升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及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能力,切实发挥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和震慑“骗保”行为的关键作用。实行新申请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前置审核确认程序,在保对象家庭信息每年至少比对2次,民政系统殡葬信息、社会团体、婚姻登记等信息做到系统内部共享。(由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低保家庭收入经济状况进行一次核对)

  (六)开展一次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复核行动。结合困难对象集中排查行动,对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集中复核,尤其是村“两委”换届后,看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备案、本人享受低保备案、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是否完全,是否存在“关系保”、“人情保”、“ 错保”问题,坚决遏制群众身边的微腐败。(由区民政驻局纪检组、乡(镇)街纪检委和民政办负责)

  (七)开展一次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行动。坚持“四个不摘”原则,积极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方式为补充的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落细兜底保障政策,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快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积极完善和丰富救助内容,增强救助效能,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区民政局、扶贫办、乡镇街民政办、扶贫办负责)

  (八)开展一次社会救助信访案件化解行动。全面梳理近年来到省进京信访、民心网、12345市长热线、民生热线、重访等各方面的低保救助信访案件,形成案件清单,一个案件一个案件核查处理,化解一个销号一个,确保积案基本化解。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对于涉及有关部门的救助需求,要及时转介。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区民政局、乡镇街民政办负责)

  (九)开展一次救助工作监督机制完善行动。进一步推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经办人员工作中出现的无意过失等行为,依法依规免于或减轻问责。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管齐下,明查暗访、随机检查、第三方抽查综合运用等方法,有效对低保救助工作实施督查。(由区民政驻局纪检组、乡(镇)街纪检委和民政办负责)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4月6日至6月30日)。各级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和开展排查行动,做到民政干部走访和困难群家庭情况排查“两个覆盖”。

  (二)梳理整改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照“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任务清单,全面梳理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做到立行立改。

  (三)服务提升阶段(10月1日到12月30日)。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改革创新。从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工作机制、简化确认程序、优化服务管理等方面,推进建立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六、组织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组织民政干部走出机关、走进困难群众家庭,用政策排忧解难,用真情温暖民心。在走访排查中,大力宣传党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大力宣传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民生难题有效解决赢得人民信任,教育引导困难群众感谢党的关怀和温暖,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民政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长是第一责任人,组成工作专班推进落实。乡(镇)街民政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组织落实的第一责任,制定工作安排,明确工作任务,全面开展访查摸排,把困难群众的需求找准找实,把问题解决到位。

  二要走进基层转变作风。各级民政干部要走进千家万户,全面访查民情,树立为民情怀、增强实践体验。区、乡镇(街道)民政干部要全员参与,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困难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众进行一次全面入户走访,实现民政干部走访和困难家庭情况摸排“两个全覆盖”。要力戒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一阵风,确保专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强对“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和困难群众救助政策的广泛宣传,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能够看得到、听得懂、有保障。要宣传民政干部在专项行动中的典型事迹,在民政系统营造学习先进、争作先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树立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要固本强基提升能力。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解决基层民政部门在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建设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等方式,增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推动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基层民政干部担当作为、改革创新。

  附件  1、《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专项行动工作台账要素

  2、《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3、《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低保政策宣传单》

  4、《铁岭市清河区城乡低保入户排查意见表》

  

  

  

  

            

  

   附件1

  开展“走进困难家庭 倾情解忧暖心传党恩”

  专项行动工作台帐内容要素

  •   

  1.家庭基本情况。被走访人姓名(与户主关系)、家庭住址(实际居住地)、户籍地、联系方式

  2、家庭成员情况。家庭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就业情况、就学子女(是否有留守儿童)、老人(人数、年龄、是否失能情况)、残疾人(残疾类型、残疾等级)、重慢性病患者(人数、病种)

  3、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月收入情况(月人均500元、1000元…)、收入主要来源,包括:固定工资收入、灵活务工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子女赡养费、各类保险类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包括土地、养殖、车辆、企业经营。

  4、家庭住房情况。房屋属性(自有、租住),面积,租金。

  5、家庭大额支出情况。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

  二、现有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为民政部门政策)

  是否享受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临时救助、取暖救助、价格临时补贴、其他部门给予的专项救助(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享受保障金情况。

  三、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生活救助、特殊群体福利补贴、养老服务照料、精神关爱、教育或医疗等专项救助、其他希望得到的帮扶。

  •   已经解决的问题

  应有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应由民政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需要其他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转介,个案问题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解决,需要政策创制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建议。                        

  附件2

  铁岭市清河区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

  

  本人明确知晓,根据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失信人员信息将被纳入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各项民事、经济和公共服务申请等社会活动时,有可能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和金融、公共服务机构等单位根据失信等级给予相应禁止或限制。本人承诺,在办理社会救助相关业务或配合社会救助调查时,不存在以下行为:如有失信请按照《铁岭市清河区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铁清发改发﹝2019﹞54号)处理。

  (一)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证明、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二)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

  (三)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

  (四)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

  (五)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

  (六)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存款、证券、股票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

  (八)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

  (九)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十一)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二)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十三)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承诺人(签名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铁岭市清河区民政局低保政策宣传单

  1、居民申请低保应具备哪些条件?(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2、我区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多少?目前,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63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为5208元。

  3、怎样申请低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向所在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低保需要哪些相关材料?(1)低保申请书、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明;(3)根据家庭具体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残疾证,在校学生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的病情证明;(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的应在清河区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

  5、申请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答:共分为8个程序,即:个人申请、受理核对、调查评议、审核公示、乡镇街报批、区民政局确认、确认公示、领低保金。

  6、申请低保需要多长时间?低保确认时间是从乡(镇)街民政办正式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城市低保在30个工作日,农村低保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实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7、申请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1)申请人应当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2)履行委托核查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包括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下同)经济 状况的相关程序;3)按规定提交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户籍、身份、劳 动能力状况、收入、财产等有关证明材料。有缴纳个人所得 税和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以及因病个人负担合规医 疗费用、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教 育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因在异地打工期间增加生活成本等刚性支出的,需要一并提供。

  8、以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如何处理?应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认定)。鉴定(认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9、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哪些?(1)配偶;(2)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等);(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以上子女和35周岁以下成年已婚子女);(5)其他人员由区政府确定。 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0、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2)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4)戒毒期为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5)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6)其他人员由区政府确定。

  11、哪些人员单独申请低保?(1)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12、本人及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哪些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备案?

  低保经办人员及社区(村)低保工作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党和国家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申请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参照申请低保备案相关规定执行。

  1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主要包括哪些类型?(1)工薪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4)转移净收入。

  14、赡养费、抚(扶)养费可按哪些方法核算?(1)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法定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核算;(2)没有协议、裁决、判决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每个家庭成员从每个赡养义务人得到的赡养费按照公式“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或年人均收入—当地低保标准)×50%÷2”计算;抚(扶)养费按给付方个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按累计不超过给付方个人收入的50%计算,但最多不能造成给付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3)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有正在使用的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应按购车价的3%核算计入每个被赡养人的年赡养费;(4)除现住房外,还有其他固定财(资)产的(包括第二套以上住房、非住房、各类产业资产、大额存款等)应按现(财)资产价值3%核算计入每个赡养人的年赡养费;(5)有子女出国留学的,应按留学支出费用50%左右计入家庭收入,再计算赡养费。

  145、对在在对象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怎样处理?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6、低保金额如何确定的?低保金额应按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情况分档确定,乘以核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再加上分类施保金额。其中,差额在当地低保标准85%(含)以上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差额在当地低保标准60%(含)-85%之间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85%救助;差额在当地低保标准60%以下的,可按照当地低保标准60%救助。

  17、哪些低保对象符合低保分类施保?(1)老年人;(2)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3)重病患者;(4)重残人员;(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特殊困难人员。

  18、哪些情况不能纳入城乡低保范围?(1)家庭存款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2倍以上的;(2)有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船舶的;(3)城乡居民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90平,或有2套以上住房的。(4)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的;(5)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6)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或公益性劳动的;(8)法定赡养、扶(抚)养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抚)养权益的;(9)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家庭财产证明;(10)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暂不列入低保范围的。

  19、低保对象所享受的救助有哪些部门负责?1、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取暖救助;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4、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5、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救助。

  

  

  

  

  

  附件4

  铁岭市清河区城乡低保入户排查登记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入户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

  姓名

   

  身份

  证号

   

  家庭保障人数

   

  联系

  电话

   

  收入

  情况

   

  是否自有住房

   

  居住

  面积

   

  户口

  性质

   

  家庭     成员     情况

  姓名

  与户主   关系

  身份证号码

  身体健康 情况

  是否是    残疾人

  就业情况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有死亡没有申报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已批准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或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在审批低保时未领取社保退休金,现在已领取退休金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原下岗未就业享受低保待遇现已就业

   

  是否有低保家庭三年内购买商品房及高标准自建或装修住房

   

  是否有家庭成员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未婚士官和军校士兵学员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在审批低保时未满十八周岁,但现在满十八周岁,没有读书已经参加工作或结婚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在监狱服刑的或因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或追逃(网逃)人员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是否有低保家庭人均存款限额一般按照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1.5倍确定(一人户按两人计算)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是否有低保家庭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到社区(村)登记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金银、珠宝首饰;

   

  是否有低保家庭义务教育期间送子女入收费学校就读或者高价择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

   

  是否有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

   

  是否有因赌博、吸毒及非法结婚、收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改正

   

  是否有低保家庭有两套以上住房或一套住房超过90平方米

   

  是否有低保家庭成员有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

   

  是否有低保家庭饲养观赏宠物超过一定价值

   

  是否有有房屋出租的,或租、住中高档住房

   

  是否有低保家庭审批时单身现已结婚,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

   

  是否有低保家庭没有对城乡低保待遇证进行年检

   

  按住建部门标准、农户现住房是否属于C、D级危险房

   

  是否有其它不符合城乡低保待遇条件

   

  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低保待遇人数

   

  我郑重承诺 :我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上述信息和说的一样。                                            

  被核查家庭成员签字:                         2021年     月    日

  铁岭市清河区城乡低保入户排查意见表

  现有政策落实情况

   

  需要解决的问题

   

  已经解决的问题

   

  入     户      调     查       人     意     见

       核查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2020年     月     日 

  村(社区)委     员     会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 

  乡     (镇)     街     意     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