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清河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70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为6420元。
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书、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明;
(3)根据家庭具体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残疾证,在校学生证明,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的病情证明;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的应在清河区医院进行劳动能力状况鉴定。
办事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受理核对、调查评议、审核公示、乡镇街审核确认、确认公示、领低保金。
办理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审核确认工作,特殊情况下,最多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联系方式:
清河区民政局:024-72173691
红旗街道民政办:024-72188212
向阳街道民政办:024-72111006
张相镇民政办:024-72132390
杨木林子镇民政办:024-72140003
聂家满族乡民政办:024-72150005
清河区民政局